[必讀常識]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誰擔責?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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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11月,張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將張某派遣至某石英廠,從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張某上班時因機器故障被掉落的石頭砸傷右腳。石英廠支付了住院的治療費用。2015年5月,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9級傷殘。后張某由于要進行第二次手術,要求石英廠支付治療費用。石英廠不愿意繼續承擔費用,讓張某去找勞務派遣公司。在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張某至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和石英廠支付各項工傷賠償合計10萬余元。
在勞務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工張某遭受事故傷害構成工傷,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
本案例中,石英廠辯稱,勞務派遣公司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是張某的用人單位,卻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張某的工傷賠償;
勞務派遣公司辯稱,自己與石英廠簽訂的派遣協議上約定,被派遣員工在石英廠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石英廠承擔,所以勞務派遣公司不應當承擔張某的工傷賠償。在仲裁委的調解下,石英廠和勞務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張某工傷賠償9萬元。
案件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本案中,三方之間的關系很清晰:勞務派遣公司是張某的用人單位,石英廠是張某的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勞務派遣公司未依法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且張某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前提下,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張某的工傷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與石英廠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派遣員工在石英廠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石英廠承擔。依據合同的相對性,該派遣協議中關于工傷保險責任承擔方式的約定只能約束派遣協議的雙方,并不能用來對抗張某的訴求。故勞務派遣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張某工傷賠償。但勞務派遣公司可依據勞務派遣協議,向石英廠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