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錄用同時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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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在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政策咨詢時,一家用人單位負責人詢問:“我單位一名擬錄用的勞動者已在其他單位參保并扣繳社會保險費,這樣的勞動者,還能錄用嗎?”
筆者認為,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在其他單位扣繳,說明該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錄用這樣的勞動者,并且根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險關系唯一性的特點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9條的規定,新的用人單位只需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可,這樣用工成本也降低了。
但這一做法不意味著沒有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如果用人單位確信招用此類勞動者不會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招用該勞動者,但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否則就會有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而且要在用工30日內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并繳費,否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單位還要承擔全額支付該勞動者工傷待遇費用的風險。
另外,如果原用人單位未履行為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可以要求新單位履行該義務。同時,當該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原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原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新用人單位還應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