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夜班后在宿舍猝死 是否屬于工亡?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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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于2016年3月1日通過工友介紹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4月1日,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張某工作崗位為車間工人,工作時間8小時,三班輪換。5月23日,張某上夜班,時間為16時至24時,下班后便回公司員工宿舍休息。5月24日6時,室友發現張某有問題,便打電話報警。后經診斷,張某為現場猝死。事后,張某的家屬要求公司給予其工亡待遇遭拒,于是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張某的死亡是否構成工亡?公司是否應給其工亡待遇?
仲裁委答:《工傷保險條例》第14、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張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休息時死亡,不符合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條件,無法享受工亡待遇。張某親屬可要求公司按非因工死亡支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