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被套牢了嗎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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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好都簽訂,不用擔心被“套牢”之類的問題,如果輕易放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以后可能追悔莫及。
案例:
小苗在一家文化產業公司從事設計創意工作,7月份,她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即將第二次到期:原來她在現在的公司干了很長時間了,已經和公司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她出色的工作表現,這次公司仍準備和她續簽合同,而且還主動提醒她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小苗卻顯得有點猶豫,小苗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簽,會不會就被單位套牢了?老實說,我對現在的薪水不是十分滿意,有可能幾年后跳槽呢,那無固定期,到時我走人會不會就很麻煩啊?”
解惑:
理解小苗的困惑,不過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她完全不必為此擔心。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詳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其實這個終止時間說確定也無確定,說無確定倒也確定,就是勞動者退休的那一天。
當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終止的,但是只能當法定條件出現才能解除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期限屆滿,也只能當法定條件出現才能解除終止。所以如果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離退休還有三十年,那么所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就等于訂立了一個三十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么是不是說,一個離退休還有三十年的勞動者,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一定要干到退休呢?其實不是的,要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法定理由,沒有法定理由就是違法解除,要么恢復勞動關系,要么支付你雙倍經濟補償。而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所以勞動者辭職和用人單位解雇,條件是截然不同的,這就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對于勞動者來說,不管以后是否要跳槽,凡是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么時候想跳槽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是了。
因此,理法師建議,凡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好都簽訂,不用擔心被“套牢”之類的問題,如果輕易放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以后可能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