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快報】欠薪不給將要加罰賠償金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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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支付職工工資,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日前修改完善、并將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作出的規范,該《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還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且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在采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后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對于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發放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等情形,《辦法》明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辦法》明確,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者認為企業侵犯其工資權益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