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同城搬遷 員工不愿隨遷能不能獲補償?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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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某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產經營場地在廣州市黃埔區,后因經營原因,公司將整廠搬遷至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公司向員工發放《員工跟去新廠(鐘落潭)意愿書》,內容為:“本廠將于2014年7月15日搬遷至白云區鐘落潭鎮,甚盼望各位同事一起搬往新廠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請在‘不愿意’一欄前打勾并簽名,作為給公司30天通知辭工期……”同日,孫某簽名確認不愿意搬去位于鐘落潭鎮的新廠。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孫某當日為其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后孫某申請仲裁及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經審理,一審法院作出該公司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的判決。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改判無需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因客觀原因將廠址從黃埔區搬到白云區,兩地相距較遠,屬于勞動合同中重大事項的變更,公司根據孫某的意愿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經營場所的搬遷、因政策調整企業整體改制、不可抗力等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對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