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續懷孕女職工停薪留職的那些事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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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懷孕女職工是否可以停薪留職的問題,日前得到不少微友的熱烈反響,因此小編便再就這個問題深度扒一扒:
溫馨提醒:懷孕女職工停薪留職的問題其實 是將兩個法律問題合二為一,一個是懷孕女職工的待遇問題,一個是停薪留職問題,所以應仔細的辯證分析
其實停薪留職,是舊勞動法體系的概念,但是其本質含義與勞動合同中止是一樣的。我們認為,在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及不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止協議,協議期間雙方的勞動權利與義務暫停。
關于懷孕期間停薪留職的待遇問題
不管懷孕期間是休事假、病假,企業都應為懷孕女職工按比例繳納社保。而在停薪留職期間,社保費用是否可以約定由個人全部承擔,各地的判例是不一樣。
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對于存在著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與單位來說,是不能約定社會保險完全由職工個人自繳的,否則,就是用人單位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然而,這個規定是對存在著勞動合同的在職在崗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而言的。
公司可否拒絕懷孕女職工的停薪留職申請?
女職工懷孕后,由于患病而申請休假安胎的,單位應該批準其休假,按醫療期或病假處理;當然女職工應該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向單位提出休假申請。如果女職工身體無恙而僅僅是個人意愿想休假安胎的,那么單位有權決定批準與否。
單位是否應為停薪留職者辦理社會保險
上文提過,對于存在著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與單位來說,是不能約定社會保險完全由職工個人自繳的,否則,就是用人單位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然而,這個規定是對存在著勞動合同的在職在崗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而言的。“停薪留職”這種勞動關系本質上已失去“勞動”要素,與在崗勞動職工的權利義務顯然應有所區別。停薪留職協議可以看作是對勞動合同中所確立勞動關系的強調,同時也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互相豁免對方勞動義務的意思表示。從這個意義上講,停薪留職是勞動合同的附件,是附隨于勞動合同的一種民事契約。《停薪留職協議》應當遵循一般民事合同應當遵循的原則:合同內容自由協商約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各種權利,故而用人單位與停薪留職者約定由其自繳社會保險費用也是應當允許的。再次,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所以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約定社保費用由個人全部承擔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對企業的溫馨提示:對于孕期女職工的停薪留職申請,勞資雙方必須就社保繳納及費用承擔問題約定清楚,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從慎重角度出發,社保費應由雙方依法定比例各自承擔各自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