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公司有權利扣除獎金嗎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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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于一家私企的張女士不愿按公司要求每天加班一小時并取消周六休息,公司遂欲扣發當月績效獎金。近日,她到昌平區東小口司法所進行咨詢。工作人員答復稱,張女士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的加班,聘用方無權以張女士不加班為由扣發獎金。
張女士在一家私人企業負責人事工作。從今年3月起,因公司業務量增大,公司要求她每周從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1小時,并取消了周六的休息,公司支付加班費。張女士予以拒絕,但公司答復說,如不加班,就扣發當月的績效獎金。為此,張女士來到司法所咨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司法所工作人員解釋稱,《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要求員工加班。張女士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加班,聘用方無權以張女士不加班為由扣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