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需要辦理哪些相關手續?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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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楊某是某營養產品科技公司的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工作兩年后,楊某向公司提出增加薪水的要求,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隨即向該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兩個月后,楊某找到新工作,但由于沒有原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新公司無法為其辦理相關的入職手續。楊某便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扣押勞動者檔案為由向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
經勞動監察機構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存在未按規定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和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為楊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楊某辦理檔案關系轉移手續。
案件剖析: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容易出現不按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等違法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極易給勞動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
1.及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予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2.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辦理移轉手續中,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3.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