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布:關于開展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執法檢查的通知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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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3]4號
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上海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工會)和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決定于4月至7月對全市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在全市有效實施,通過執法檢查,加強住房公積金宣傳教育,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檢查對象
全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未為所有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正常繳存的企業。
三、檢查主要內容
檢查單位遵守國家和本市住房公積金法規情況,重點檢查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
主要包括:
1、單位是否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
2、單位是否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3、單位是否按時(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足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存在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行為;
4、單位或者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為勞務派遣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5、單位是否為農業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檢查時間
2013年4月至7月。
五、檢查方式
此次執法檢查采取單位自查自糾和執法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1、2013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單位對照國家和本市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如實填寫《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本表可在單位所在區縣公積金管理部、建設銀行區縣支行領取,也可登陸http://www.shgjj.com或者住房公積金網單位會員系統下載),如發現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與現行規定不相符的,還應報送自查自糾報告和整改計劃。2013年5月31日前,單位應通過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送至所在區縣建設銀行支行;
(2)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寄至市公積金中心(地址:金陵東路569號17樓,郵編:200021)。 2、2013年6月1日起,市公積金管委會、市總工會、市公積金中心對重點檢查對象進行執法抽查,聽取自查自糾情況報告,核實《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并查閱職工名冊、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和工資報表等。
六、檢查處理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第38條,《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17條,《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單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應前往所在區縣公積金管理部進行辦理。單位不自行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單位沒有為所有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應前往所在區縣公積金管理部進行辦理。單位不自行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補繳手續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計劃。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手續。
4、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且不自行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相關要求
1、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確專人負責,認真填報材料,如實反映情況。對發現問題的,要抓緊時間積極落實整改。
2、被檢查單位應主動接受檢查,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3、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填寫《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并按規定的時間報送至指定地點。
4、被檢查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職工名冊、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工資報表及其復印件以及檢查人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總工會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七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二)單位設立時間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上500個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00個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詳情請點擊:2013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執法檢查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