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規定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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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雙休,每個人職場人士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很多人看到那些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在國有企業工作的人,真的是非常的羨慕,要是自己也能享受到雙休的待遇,周六周日能像其他人一樣,美美的睡一個懶覺起來以后,和朋友們去聚會,打牌,那是多么美好的一個周末啊。
想是一回事,但在現實中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國勞動法是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先后在2009年,2018年兩次進行修改,但兩次修改都沒有涉及到工作時間的修改。一直保持了每周工作時間為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規定。
從字面上來理解,你們公司規定每周上班六天休息一天,雖然滿足了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規定,但每周工作六天已經超過每周工作44小時的規定,每周工作達到了48小時。但是很多公司會在每天的工作時間上下功夫,比如原來我們公司規定是每天早上8點半上班,中午12點下班,中午休息兩小時,下午2點上班,下午6點下班,實際上每天只工作了7個半小時,那每周就制工作了45個小時,接近44個小時。
在勞動法實施的初期,員工一方面要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維持自身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公司方面要想辦法規避勞動法的規定,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安排,能鉆勞動法空子的肯定就要想辦法,畢竟勞動時間涉及到公司的利益,涉及到員工的利益,隨著勞動監察力度的加大,老板自身的日子也越來越不好過。
現在很多老板認為,只要每周安排勞動者休息一天就是合法的,但是忽略了每周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的規定,即使勞動法實施到現在已經27年了,很多在工廠工作的朋友還是沒有實現雙休的夢想,待遇好一點最多就是每周工作五天半,或是實行單雙休輪換,也就是這個周上六天班,下個周上五天班,這樣就滿足了累計每周工作44小時,每周保障一天休息的規定。
可能大家會問,既然勞動法規定每周工作時間是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那為什么現在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還是每周雙休呢,這難道不是也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嗎?當然也是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這可以從國務院關于雙休的規定中找到答案。
我記得勞動法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也是實行的單雙休輪換方式,但是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174號)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彈性,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這個規定給企業留出一定延遲實施的時間,那就是最遲要在1997年5月1日開始執行。但在實際中,這個規定并沒有完全得到執行,很多企業還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保障了每周工作44小時,保證一天休息的時間也是合法的。
綜上所述,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制度。這個規定也是有彈性的,這個彈性體現在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這個平均并不完全是以周來計算的。休息時間每周至少一天,但不一定是在周末休息,可以在周一或是周五休息,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但是公司規定的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肯定是違法的。